300萬保險營銷員去向存疑 部分或轉戰(zhàn)至中介機構
總趨勢 分流后營銷員數量或許不會有很大變化,但是質量上會有較大提高。
路徑一 流向專業(yè)代理公司
路徑二 分流至 保險公司旗下代理公司
保險行業(yè)的發(fā)展離不開保險營銷人員的開疆拓土,正在推進的保險營銷體制改革,將重新構建300多萬名保險營銷大軍與保險公司的關系。
今年以來,各保險公司紛紛開始構建自己的銷售代理公司。業(yè)內人士預計,與保險公司簽約的部分營銷員或將向保險公司旗下的銷售公司以及專業(yè)保險代理公司分流。
保險營銷員有望分流
今年以來,共有平安保險、百年人壽、陽光保險、大眾保險等8家保險公司獲批成立了保險代理或銷售公司。隨著大批保險系代理(銷售)公司的成立,業(yè)內人士預計,這將促進現有保險公司營銷員向其下屬代理公司分流。
“公司前段時間曾經傳出消息,未來將通過旗下新成立的保險銷售代理公司與營銷員續(xù)簽合同,但目前暫無具體動作?!币晃粔垭U公司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
按所屬關系的不同,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與保險公司簽約的營銷員;另一類是與代理機構簽約的代理人。二者都應取得保險代理從業(yè)人員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區(qū)別在于保險公司營銷員所持的是展業(yè)證,保險代理機構的業(yè)務員則持執(zhí)業(yè)證,此外,前者以手續(xù)費為主要收入,后者則主要依賴傭金收入。如果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被剝離到代理公司,其身份將變成代理人。
“如果能穩(wěn)定過渡,這將是保險營銷體制改革中一次重要轉型?!比A康保險代理公司總經理汪振武表示。今年6月份保監(jiān)會在對《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保險中介市場準入的通知》的解釋中提到,保險公司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有利于消化和分流現有壽險營銷隊伍,有利于壽險營銷體制改革的穩(wěn)妥進行。
據保監(jiān)會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保險營銷員335.7萬人,同比增長低于2%。在壽險銷售隊伍中,直接與保險公司簽約的營銷員占了大部分,而財產險公司則以代理人為主。
保險系中介壯大
1個多月前,平安保險代理公司將深圳市信安咨詢公司下屬的137家保險兼業(yè)代理營業(yè)網點納入麾下,迎來了注冊以來的第一次擴張。
今年7月剛剛獲批的平安保險代理公司,是一家典型的“保險系”代理公司,即大股東背景是保險公司,在業(yè)務上與母公司有著密切合作。
“保險系中介的壯大,正在成為行業(yè)趨勢。”深圳保險中介行業(yè)協會秘書長羅旭霞在一次會議上表示。據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有8家保險公司獲批成立了保險代理或銷售公司。目前平安保險、生命人壽、信泰人壽、華泰財險 、紫金財險、安邦保險、陽光人壽、陽光財險等10多家保險公司均設立了保險銷售公司,其中以財產險居多。
今年,保險公司自建的銷售機構不僅在數量上實現了增長,在規(guī)模上也更上了一個臺階。比如今年成立的平安保險代理公司、生命五星保險銷售公司(生命人壽旗下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金均為5000萬元,比往年大有提高。
保險系中介的壯大,背后折射的是部分保險公司在人員增長困境之下的減法動作。
大眾保險今年獲批成立了大眾保險銷售服務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據大眾保險人士透露,成立銷售公司的使命是試點產銷分離,即保險公司將業(yè)務重心放在產品開發(fā)上,不再建銷售渠道而是委托專業(yè)銷售公司代理,一定程度上相當于銷售工作的外包。
據汪振武介紹,營銷員的用工成本在提升,留存率卻不見改觀,不少保險公司均在嘗試產銷分離,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積極做減法,加強與代理公司合作,“未來不一定所有的保險公司都要有自己的代理人”。
利益分配成關鍵
“保險公司與營銷員簽訂的是代理銷售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因此營銷員不享受員工待遇,卻處處要接受保險公司的管理,這是一種很奇怪的做法?!币晃粡臉I(yè)10年的壽險銷售人員對記者表示,傳統保險營銷體制的多重弊端,造成了行業(yè)人員大進大出、行業(yè)形象不佳的窘境。
在利益分配上,傳統保險營銷員制度也存在爭議。比如營銷員若從保險公司離職,續(xù)期收益將劃歸公司。而一些代理公司的情況則有所不同,代理人換東家后仍可以獲得續(xù)期收益,或者指定人選繼承。對于老營銷員而言,續(xù)期收益是很重要的收入來源,離職后續(xù)期收益劃歸公司的話,損失顯而易見。
上述壽險營銷員表示,對保險營銷員進行分流,關鍵是利益分配機制的確定,比如分流之后營銷員的續(xù)期收益的安排。如果保險公司仍保持一貫強勢,營銷員的地位仍無法提高,急功近利的銷售行為將難以避免。
保監(jiān)會10月下發(fā)的《關于堅定不移推進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被業(yè)內寄予厚望。該《意見》一方面鼓勵保險公司設立保險中介公司,探索新銷售渠道,消化和分流現有營銷隊伍;另一方面要求“強化保險公司管控責任”、“理順與營銷員的法律關系”,強調保險公司的責任,引導保險公司采取靈活形式,為營銷員提供勞動者基本的法律身份、薪酬待遇和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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